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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包括哪些罪名

濫用職權包括哪些罪名

濫用職權的罪名包括,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違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辦理偷越國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包括哪些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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