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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特有的程序

刑事訴訟特有的程序

刑事訴訟特有的程序

刑事訴訟特有的程序都有哪些?其中相關的知識都是怎樣的?在此小編將會為大家帶來詳細的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該原則是指司法機關應當在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中,對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確定有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責任,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該原則在整個未成年人案件訴訟中起着重要的指導作用,是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導思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其他訴訟原則基本上都圍繞此原則展開。根據這個原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的各個階段,司法機關都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對未成年人不失時機的進行教育、挽救。

二、分案處理原則

該原則是指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在時間上和地點上都與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開進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規定,對羈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別關押。

(一)分案處理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運用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關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必須與成年犯罪嫌疑人分開看管;

2、在處理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牽連的案件時,儘量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在不妨礙審理的前提下,堅持分案處理;

3、在未成年人案件處理完畢交付執行階段,不得與成年犯人同處一個監所。

(二)分案處理的原因主要在於: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健全,易受外界環境和他人的影響,當其作為犯罪嫌疑人被拘押,作為刑事被告人被訊問、審判時,其所能承受的心理壓力有限,此時的未成年人更渴望來自周圍人的關心和指點。初入監所的未成年人多數是涉世未深的初犯、偶犯。確立分案處理原則的目的,正是為了充分保護進入訴訟階段的未成年人,使其免受來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響。另外,未成年人與成年人關押在一起,還可能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安全。

三、不公開審理原則

該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刑事案件時,不允許羣眾旁聽,不允許記者採訪,報紙等印刷品不得刊登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及照片等。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此都作了規定。

(一)不公開審理原則內容一般包括:

1、被指控實施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2、被指控實施犯罪時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如果有必要公開審理的,應當經過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限制旁聽人數和範圍。

3、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近親屬和教師等人到庭有利於審判工作和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的,經審判庭庭長批准,可允許或邀請到庭,但必須加強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傳播或者提供案件審理情況。

4、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將公開進行。

5、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6、不公開審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被告人的形象。

(二)不公開審理的原因在於:為了有利於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名譽、自尊心和人格尊嚴,防止公開訴訟給他們造成的不必要的心靈創傷和無窮大的精神壓力,有助於他們接受教育和挽救,重新做人。目的是為了加強對未成年被告人身心的特殊保護,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那種當眾“曝光”或自尊心受挫不利於對他們的教育和改造。從未成年人今後發展的長遠利益考慮,法律作出了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不公開進行的規定,這同樣也是一種訴訟的文明。

四、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

該原則是指司法機關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一)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的內容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享有成年被告人的一切訴訟權利外,還享有以下特殊的訴訟權利:

1、法定的辯護權利。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對於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這是對未成年被告人辯護權的特別保障。

2、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的權利。對於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監護人到場;開庭審判時,少年法庭應在辯護台靠邊旁聽區一側,為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設置座位;應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送達起訴書副本,並告知其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

考慮上述因素的原因主要在於:一方面,消除未成年人進入訴訟程序後的緊張恐懼心理,保證對案件的順利調查審理;另一方面,加強法定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並且能夠督促司法機關加強對未成年人訴訟權利的特別保護及自身工作的不斷完善。

(二)確立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原則的目的在於:督促司法機關履行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義務,盡職盡責地排除訴訟過程中阻礙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障礙,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公正審理。

五、及時簡易原則

及時,是指在訴訟進行的每一個階段,都應當儘可能地爭取時間,迅速偵查、起訴和審判。在時間的要求上,儘可能要快於對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即在訴訟進行的每個階段,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都應當及時對案件作出處理,不拖拉、不延誤。簡易,是指整個訴訟程序儘可能從簡進行。

(一)所謂及時,並不是從快。訴訟及時要求刑事訴訟的進行不能過快或太慢。訴訟進行得過快,控辯雙方就難以充分地收集材料和證據,難以充分地提出主張和舉證,案件事實的查明和法律的正確適用就會受到影響。但訴訟進行得太慢,容易造成訴訟延誤,不僅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毀損等,更會使當事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同時也會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部分是屬於初犯、偶犯或者衝動型犯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都還不盡成熟,訴訟時間過長,特別是羈押時間過長將會給其未來帶來長期不利影響。所以,對於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更應當及時進行。事實上,訴訟及時本來是任何訴訟都應當遵循的原則,但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故對未成年人訴訟程序的及時性更需強調。

(二)此處的及時與簡易,只是相對於成年人來説的,而不是超越法定的訴訟程序另搞一套,必須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期限,確保未成年人案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切實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標籤: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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