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訴訟 >

刑訴法75條關於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規定

刑訴法75條關於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規定

刑訴法75條關於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規定

公安機關審查案件的過程中,會對一些犯罪證據不足,但雖社會存在潛在威脅的人採取強制性措施,也即超期羈押,這是合法行為,但是超期羈押是由時間限制的,對於超過一定時間限制的超期羈押則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合法行為。刑訴法最新75條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的有較為詳盡的規定。

一、刑訴法最新75條的規定

第七十五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二、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對超期強制措施的處理。

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被羈押的問題,為更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法律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託的人有要求司法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根據本條規定,對於公檢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都有權要求解除。司法機關經審查確認超期的,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應當予以釋放。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變逮捕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對於取保候審超過十二個月或者監視居住超過六個月的,應當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傳喚超過十二小時的,也應立即停止。

三、解除強制措施的條件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強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因發生了法定事由,沒有必要繼續適用強制措施而決定予以撤銷的訴訟行為。

一般情況下,解除強制措施都是因為強制措施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對於被擠壓的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羈押的,其厲害關係讓你可以向相關國家機關提出解除強制措施的請求,碎玉確實超期羈押的,需要予以釋放,無論其是否對社會存在潛在威脅。當然在解除強制措施的條件出現時,一般國家機關會主動解除強制措施。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xingshisusong/w8vx0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