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可以嗎?
-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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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可以嗎?
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可以的,按照新《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捕必須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僅限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可見,新條文至少做了三個限定:
首先,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適用於任何罪名,而是隻限定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
其次,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不像過去一樣可通知也可不通知;
最後,必須通知家屬,而不是家屬或他的所在單位,家屬知情權得到保障。這三個方面,都是限制公權,保障人權。
二、哪些情形屬於監視居住的有礙偵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人身危險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人員與犯罪有牽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綜上所述,屬於監視居住的有礙偵查的話,可能會影響到監視居住的效果,大家對於屬於監視居住的有礙偵查的情形要能夠清楚。屬於監視居住的有礙偵查的情形或是面對這種監視居住的情況如何處理,自己無法解決的時候別擔心可以找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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