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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傳的執行機關是誰?

刑事拘傳的執行機關是誰?

一、刑事拘傳的執行機關是誰?

刑事拘傳的執行機關是誰?

刑事拘傳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但是司法實踐中拘傳執行者是公安機關。

二、人民檢察院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拘傳的程序把握以下幾點:

1、對犯罪嫌疑人採取拘傳措施,應當由檢察長批准,並簽發拘傳證。

2、執行拘傳可以由檢察人員或者司法警察進行,但執行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3、拘傳時,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基本情況,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

4、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到案。

5、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進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户籍地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縣進行;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並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説,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在當代的社會,公安機關的職權是比較大的,比如説一些刑事案件的調查活動都是由公安機關來負責的,同時為了瞭解相關的案件,也是可以採取拘傳的措施來要求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除此之外,檢察機關也是有拘傳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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