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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後應當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後應當如何處理

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後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提起公訴以後,罪犯在執行過程中又犯了新的罪行,是當時審判的法院中止審理還是由當時審判的法院退回到當案發地的檢察院(或者當地檢察院再退回到當地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亦或是當地檢察院起訴罪犯,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後,應該當如何處理?

關於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的訴訟程序處理,存在三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法院應當將屈某涉嫌搶劫案退回檢察院(檢察院也可以再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待檢察院將屈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案補充起訴後併案審理。若三個月審理期限將屆滿時未能補充起訴,檢察院應建議延期審理,法院可以同意。如有必要,法院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或者先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後應當如何處理 第2張

律師説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後    檢察院應補充起訴  

基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正當權益、避免重複審判 、節約司法資源等方面的考慮,司法解釋要求一般不能在明知有後罪的情況下先行判決,而應將前後罪合併審理。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這充分表明,法院並非必須要求檢察機關補充起訴,而應視情況不同作相應處理;先行判決並不違法,並未絕對禁止。

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五十五條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由於本案中發現新的犯罪事實,不需要補充偵查、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起訴,故A區檢察院可以在合適時間建議法庭延期審理,從而解決法院的審理期限難題。根據實踐經驗,經司法機關協調配合,A區檢察院儘快將屈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補充起訴至A區法院,A區法院在三個月內(不延期審理、不延長審理期限)將屈某涉嫌搶劫、故意毀壞財物兩案審結是完全可能的。

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以後應當如何處理 第3張

此外,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者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申請延長審限獲得上一級法院批准,其程序仍稍顯宂長、繁瑣。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於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於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和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作出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此則可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先行判決的情況發生,且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發現新罪後,由當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罪犯因為涉嫌犯新新的罪行而重新歸於公安機關的刑事偵查階段,導致罪犯前一個案件暫時開不了庭,不能以種種原因中止審理,不將新的案件退回到當地檢察機關,而是應該在繼續審理此案件的同理告知當地檢察機關再補充起訴的相關事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適當延期審理或者向當地上一級的法院申請延長審理的期限,或者也可以先行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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