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權利
-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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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訴訟權利:
⒈有權參與法庭審理,有權瞭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
⒉有進行最後陳述的權利。
⒊有權對一審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提出申訴。
⒋運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⒌有獲得辯護的權利。
⒍申請回避的權利。
⒎對於司法工作人員侵犯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⒏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不得被確定有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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