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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鬥毆犯罪終止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犯罪終止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犯罪終止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聚眾鬥毆的行為是刑法所禁止的,不僅僅是“聚眾”才成“鬥毆”,單獨實施地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也被判定為聚眾鬥毆罪。無論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是義氣、私仇、或是利益,都被視為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這會受到法律的嚴厲處罰。那麼,聚眾鬥毆犯罪終止量刑(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終止)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犯罪終止量刑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為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為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從中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第24條第2款規定:“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顯然,中國刑法也同許多國家的刑法一樣,對中止犯,是“應當”從寬,並且,從寬的內容也差異極大,中止犯至少可以得到減輕的待遇。各國對犯罪中止的處罰均遠輕於對犯罪未遂的處罰。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東西方文明的激烈衝突,各國法文化傳統以及刑法價值觀的巨大的差異,在這一點上都煙消雲散。各國立法者莊嚴宣佈:對中止犯就應大幅度從寬處理。尤其在中國刑法中,犯罪中止不僅比犯罪未遂、犯罪預備的處罰輕,而且與整個刑法所規定的其他法定從寬情節相比,也是獨一無二屬於最輕的。

聚眾鬥毆犯罪中止量刑參照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聚眾鬥毆罪的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聚眾鬥毆罪的相關法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眾鬥毆1次,雙方參與人數達到5人,6個月-1年6個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聚眾鬥毆3次的;聚眾鬥毆雙方達到20人以上、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持械聚眾鬥毆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聚眾鬥毆人數、次數、手段、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1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2)每增加輕傷1人,可以增加3個月-6個月刑期;(3)聚眾鬥毆次數超過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4)聚眾鬥毆人數超過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個月-2個月刑期;(5)聚眾鬥毆造成交通秩序混亂的,可以增加6個月-1年刑期;(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種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應增加或者減少刑罰量:(1)組織未成年人聚眾鬥毆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2)聚眾鬥毆致公私財物損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3)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聚眾鬥毆,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四、聚眾鬥毆罪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2、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採用暴力相互搏鬥,但使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別。聚眾鬥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鬥毆起因或為爭奪勢力範圍,或為哥們出氣進行報復,或為爭奪女人發生矛盾等等,總之是要顯示自己一夥人的"威風"、"煞氣",壓倒對方,而置公共秩序於不顧。

3、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4、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為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眾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以上就是聚眾鬥毆犯罪終止量刑的相關知識,由此可見,聚眾鬥毆罪會根據參與人數的多少、規模的大小、社會影響力的大小、傷亡情況及鬥毆的次數等來判刑。而聚眾鬥毆犯罪中止量刑參照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且主體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但儘管如此,參與者的個人形象會受到嚴重的影響。所以每一個公民都應控制自己的言行舉止,這不僅能避免觸犯法律,更是自身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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