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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非法集資的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殺了非法集資的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殺了非法集資的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對於非法集資受害者的心情,執法機關人員是比較理解的。有些時候可能對於受害者來説,當自己發現已經被非法集資犯罪分子詐騙以後,自己辛辛苦苦攢了一輩子的積蓄都付諸東流了,在這種情況下難免會有一些比較激憤的情緒。下文當中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殺了非法集資的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殺了非法集資的人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

由於生命權利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實際被殺,不管殺人行為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等哪個階段,都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二、非法集資的特徵主要是什麼?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三、非法集資的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二)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三)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四)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五)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聯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六)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七)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託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八)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九)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利用傳銷或祕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十一)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十二)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其實這樣做是一種嚴重的無知的行為,因為即使對方是屬於犯罪分子,但是除了法院以外,沒有任何人有資格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殺了非法集資的人會按照故意殺人罪進行判處,對於受害者來説,本身可能是受害者,但是在這種情況下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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