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釋放由哪個單位賠償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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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
第19條第1款
規定: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這是對刑事賠償義務機關的一般規定,即司法機關侵權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司法工作人員侵權的,該工作人員所在的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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