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算構成綁架罪
- 刑事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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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為;
現實中常見的犯罪形式多為犯罪分子綁架他人實施控制後,向其近親屬索要財物的行為。
二是基於財物以外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如犯罪分子搶劫作案後,劫持人質,要求警方讓其離開犯罪現場的行為。
三是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行為。
主觀表現為故意綁架他人作人質,威脅、要挾達到犯罪目的,這種犯罪目的,即是指向勒索財物,也有政治目的、個人目的或恐怖活動等目的,而如果以財物為目的的,必須是勒索財物的行為,也即強行索要財物的行為。
其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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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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