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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一、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刑法中吸收犯有哪些情形?

一般來説吸收犯有以下三種情形:

1、重行為吸收輕行為。前後行為在性質或程度上有輕重差別時,重行為應吸收輕行為;

2、實施行為吸收預備行為。有預備行為又有實施行為時,預備行為為實施行為所吸收;

3、主行為吸收從行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開始為從犯,後來成為骨幹分子,則其從犯行為為主犯行為所吸收。

二、吸收犯的定義

1、根據這樣的定義,顯然無法將吸收犯與牽連犯區別開來。因為吸收犯不實行數罪併罰是因為使用了吸收的概念,而牽連犯是數行為卻不實行數罪併罰,是因為這些行為之間存在某種牽連關係。它們沒能很好地給出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另一個犯罪行為的原因。

2、有人認為,吸收犯的吸收關係應根據一般觀念和法律條文的內容來加以認定。這種觀點顯然是不合適的。因為一般觀念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無法明確吸收犯的標誌。也有人認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為“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或所犯之罪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當然可得之結果”。

3、這種觀點雖給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構成要件為他罪所當然包括”,這是其值得肯定之處,但對於什麼樣的方法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麼樣的結果為“當然可得之結果”,缺乏判斷標準。雖然有人主張以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去判斷一罪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實現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結果。

4、學界普遍認為,吸收犯分為吸收必經階段的行為,如入室搶劫,必須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才能進行;吸收組成部分的行為,如偽造增值税發票後又偽造配套的印章,當然不可能分為偽造發票罪和偽造印章罪兩罪實行數罪併罰;吸收當然結果的犯罪,比如製造槍支後持有槍支,持有是製造的必然結果。

吸收犯一般是由數個罪行構成,且這幾個罪行是不一樣的,相互獨立,但是吸收犯這數個罪名的關聯是比較緊密的,而牽連犯有所不同,牽連的罪名不一定要有非常緊密的聯繫,比如説為了詐騙而偽造公文,為了搶劫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


標籤: 犯有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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