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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主犯

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主犯

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主犯

在共同犯罪中,區分主犯和從犯還是很有必要的。其中,法律規定對主犯的處罰是要嚴厲一些的。而在實踐中,究竟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主犯呢?若你也不是很清楚的話,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主犯

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為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眾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眾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眾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聚眾犯罪”是指糾集多人共同實施一項犯罪活動。如聚眾鬥毆,聚眾哄搶公私財物的犯罪等。聚眾犯罪與犯罪集團不同,它是因進行一項犯罪將眾人聚集起來的,而不具有較固定的犯罪組織和成員。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主犯 第2張

二、可認定為主犯的情形有哪些

1、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有主犯,必然還存在從犯。想要更好地認定主犯,必須區分這兩者。主犯和從犯的區別如下:

(1)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2)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3)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4)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哪些情況下可以認定為主犯 第3張

(5)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2、關於主犯的處罰,我國刑法第二十六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對於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處罰方法是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雖然在實施犯罪的時候,是由多個人共同實施的,但一旦被起訴,那麼各個行為人之間就處於對立面了,最好是委託律師來幫助進行辯護,看是否能爭取寬大處理。而一般情況下,有上述3種情形之一的就能認定為主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宜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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