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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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是怎麼量刑的?
行政枉法裁判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有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後,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等活動,參加罷工;
(二)貪污受賄;
(三)徇私枉法;
(四)逼供;
(五)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
(六)泄露國家祕密或者審判工作祕密;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十一)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亂紀的行為。
對於行政枉法裁判的行為,是需要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上述違法行為的判決和量刑依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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