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證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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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司法罪立案標準:
1、《刑法》第三百零九條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鬨鬧、衝擊法庭;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損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2、《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暴力取證罪立案標準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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