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如何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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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如何處罰的?
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 【非法採伐、毀壞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製品罪】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珍貴樹木”,包括由省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確定的具有重大歷史紀念意義、科學研究價值或者年代久遠的古樹名木,國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貴樹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樹木。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
(一)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株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使珍貴樹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採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為首組織、策劃、指揮非法採伐或者毀壞珍貴樹木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八條 盜伐、濫伐珍貴樹木,同時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準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釐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對於非法運輸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行為,是屬於嚴重的侵害了國家有關植物保護權益的行為,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基於法律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對於非法運輸的行為,還需要基於實際的植物類型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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