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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妨礙公務怎麼量刑?

行為人妨礙公務怎麼量刑?

一、行為人妨礙公務怎麼量刑?

行為人妨礙公務怎麼量刑?

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妨害公務罪如何認定?

(一)行為對象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在中國各級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從現實出發,還應包括在各級機關、中國人民政治會議的各級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對於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人員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中受委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事業編制人員執行行政執法職務的,以妨害公務罪論處。

(二)行為內容是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作為公務所處理的一切事務。執行,是指一般意義上的履行、實施、而非僅指強制執行。職務的執行必須具有合法性,即“依法”執行職務。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予以阻礙的,當然不成立本罪。合法意味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僅實體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

(三)必須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實施阻礙行為

從保護依法執行職務的角度來考慮,執行職務不僅包括正在執行職務,而且包括將要開始執行職務的準備過程,以及與執行職務密切聯繫的待機狀態。就一體性或連續性的職務行為而言,不能將其行為分割、分段考慮進而分別判斷其職務行為的開始與終了,而應從整體上認定其職務行為的開始與終了,即使外觀上暫時中斷或偶爾停止,也應認為是在職務的執行過程中。

(四)必須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職務

本罪的暴力,是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法行使有形力,即廣義的暴力。只要求針對正在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暴力,不要求直接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暴力;既可以通過針對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具有密不可分關係的輔助者實施暴力,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也可以通過對物行使有形力,從而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體以物理影響(間接暴力),以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在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時候,相對人必須要積極的配合,不得存在以暴力、脅迫等手段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公務的行為,如果是行為人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在情節嚴重的時候,會被認定為妨害公務罪,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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