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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法對監視居住的條件有規定嗎?

選舉法對監視居住的條件有規定嗎?

選舉法對監視居住的條件有規定嗎?

一、《選舉法》對監視居住的條件有規定嗎?

《選舉法》對監視居住的條件沒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是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存在着符合監視居住的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採取這樣的一種措施的,主要就是因為相關的人員身體方面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況,不適合在監獄內部執行刑罰,所以可以採取指定住所監視居住,或者是在自己的家裏監視居住這樣的一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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