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他人搶嬰兒定什麼罪?
- 刑事處罰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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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他人搶嬰兒定什麼罪?
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二、搶劫未遂和搶劫既遂如何認定?
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搶劫罪是行為犯。搶劫未遂和搶劫既遂認定如下:
(1)應以行為人的搶劫是否非法佔有了公私財物為標準,已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為既遂,尚未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是未遂;
(2)認為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為特徵的侵犯財產權利,同時也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因此,無論搶到財物與否,只要在搶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就是既遂;
(3)一般搶劫罪,以搶到財物與否為既遂與未遂的標準;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搶嬰兒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一般在認定犯罪時會按拐賣婦女、兒童罪來進行判決,對於判決的標準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犯罪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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