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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中的迴避程序是什麼?

刑事偵查中的迴避程序是什麼?

刑事偵查中的迴避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偵查中的迴避程序是什麼?

迴避程序是關於迴避申請的提出、審查、決定是否批准以及對駁回申請回避複議的次序和方式。人民法院開庭時,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有關的司法人員、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和起訴過程中有關辦案人員也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司法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遇有法定迴避情形時,應當自行提出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以及自行迴避應提出迴避的理由。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法院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申請回避的程序為:

1、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迴避申請的,應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最晚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如果超出了這個時間,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申請回避的權利即喪失;

2、法院收到迴避申請後,會對迴避理由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3、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時,應當説明事實和理由,並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二、行政案件迴避由誰決定?

公安機構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構決定,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構決定。

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迴避。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迴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複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迴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應當申請回避。迴避的規定同時適用於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迴避適用於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處理行政案件時,公安機構需要進行迴避的,需要由上一級公安管理部門決定,案件的審判人員需要回避的,由本院的院長來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需要進行迴避,是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

標籤: 偵查 刑事 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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