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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執行刑事拘留如何計算期限?

異地執行刑事拘留如何計算期限?

一、異地執行刑事拘留如何計算期限?

異地執行刑事拘留如何計算期限?

1、異地執行刑事拘留從抓獲地宣佈刑事拘留時開始計算。

刑事拘留期限,自宣佈刑事拘留時開始。異地執行刑事拘留,意味着,在抓獲地宣佈,即刑事拘留期限已經開始起算,臨時寄押時間以及押解在途時間,都應當計算在刑事拘留期限之內。

2、異地執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佈拘留後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到達管轄地後,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既包括24小時內無法趕到抓獲地的情形,也包括雖然能在24小時內趕到抓獲地,但無法在此時限內辦理完交接手續、啟程回到管轄地的情況。

管轄地公安機關接到犯罪嫌疑人被抓獲的信息後,應當及時進行預判斷。對於存在路途遙遠、交通不便、天氣惡劣等情況,明顯難以在24小時內抵達抓獲地,或者雖然能抵達但無法在24小時的時限內啟程將犯罪嫌疑人帶回管轄地的,應當商請抓獲地公安機關在宣佈拘留後24小時內將犯罪嫌疑人送抓獲地看守所寄押。

同時,管轄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派員赴抓獲地辦理手續,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並在到達管轄地後立即將其送看守所羈押。

如果管轄地公安機關能夠及時到達抓獲地並在宣佈拘留後24小時內啟程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則不用將犯罪嫌疑人送抓獲地看守所寄押。

3、異地執行拘留,需要臨時寄押的,應當持拘留證等有關法律文書並經寄押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臨時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時,看守所應當出具羈押該犯罪嫌疑人的證明,載明該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羈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時間。

二、刑事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1、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註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經部門領導審核,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

2、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3、對於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先行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同時立即辦理拘留手續。

4、由於我國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因此,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由公安機關執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5、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應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佈對其實行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字、蓋章或按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在拘留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在抓捕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員之後,可以根據實際情形確定是否需要在異地拘留被抓捕者,若是經過判斷確定有拘留的需要,則需要通知被抓捕地公安機關。根據規定,不管是否是在異地拘留,拘留的時間都不得超過法定的最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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