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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有關的法條在哪裏有規定?

刑事拘留期限有關的法條在哪裏有規定?

刑事拘留期限有關的法條在哪裏有規定?

一、刑事拘留期限有關的法條在哪裏有規定?

刑事拘留期限有關的法條在刑事訴訟法》中是有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拘怎樣變更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因此,刑事拘留期間如果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是可以書面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刑事拘留的期限都是有規定的,一般最長是不能超過三十七天,而且認定為可以依法逮捕的,那麼就可以在被拘留的三日內向檢察院提請,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讓違法者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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