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8個月緩15個月的判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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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8個月緩15個月的判罰是否合理?
判刑8個月緩刑15個月的判罰是合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在緩刑考驗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四、緩刑期間又犯罪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上,並不是説緩刑考驗期的時間跟主刑期的時間必須是相吻合的,一般情況下緩刑考驗期都要比主刑期的時間長一些。在緩刑執行期間,罪犯不能隨便離開執行地,在執行地範圍內還是可以正常的工作的。想去其他的省市,得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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