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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判斷方法都有哪些?

侵權責任判斷方法都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判斷方法都有哪些?

侵權責任判斷方法都有哪些?

判斷某公民或者是單位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方法主要是各項歸責原則,具體的歸責情況如下: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儘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1、侵犯人身: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2)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3)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2、侵犯財產:

(1)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2)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3、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不同的場景,侵權責任判斷方法是不一樣的,諸如乘客若是在沒有達到目的地之前,就發生了安全事故,此時會按照違約原則來判斷駕駛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若是在發生損害事件後,無法判斷具體可以適用哪一種判斷方法,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民事侵權事宜。

標籤: 責任 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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