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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監獄的規定是什麼?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監獄的規定是什麼?

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的規定是什麼?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精神病監獄的規定是什麼?

1、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這種精神病人是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對其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要確認他是完全無刑事貿任的精神病人.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標準:

(1)醫學標準。即他在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是處於精神病狀態之中,而且正處於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和間歇期,實施危害社會的原因是由於有精神病所引起的。

(2)心理學標準。即由於行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喪失了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是否符合這兩個標準,即是否同於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這要經過法定程序鑑定確認.即依法進行司法精神的鑑定。

2、完全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間歇性的精神病人處於間歇期,沒有發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所以他們在間歇期間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構成犯罪,應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又稱為減輕刑事責任或部分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這是指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況、他們是介於完全無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他們犯了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對承擔刑事責任的主體,除年齡上的限制外,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情況,如《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有關精神病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責任的幾種情況。刑法第十八條將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區分為三種情況,即完全的精神病人、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精神病人犯罪的處罰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正確適用該條規定應具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1、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

2、精神病人犯罪時必須是正處於發病時;

3、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理解為對精神病人犯罪經人民法院判決不負刑事責任的,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進行強制進行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全面理解為對間歇性精神病人在未發病時的處罰有兩層含義,其一是與正常人並無差別;其二法律明文規定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根據當前精神病患者比例多為或多或少醫治過的客觀實際情況,間歇性精神病人的比例在精神病人患者中佔相當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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