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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拘禁致人死亡什麼罪?

一般拘禁致人死亡什麼罪?

一、一般拘禁致人死亡什麼罪?

一般拘禁致人死亡什麼罪?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判處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作為行為對象的“他人”沒有限制,但必須是具有身體活動自由的自然人。

身體活動自由雖以意識活動自由為前提,但只要具有基於意識從事身體活動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具有刑法上的責任能力與民法上的法律行為能力故能夠行走的幼兒、精神病患者、能夠依靠輪椅或者其他工具移動身體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對象。此外,能夠藉助他人或者機械器具移動身體的人,能夠用語言、動作等表明自己意思的幼兒等,也能成為本罪的對象。根據限定説,如果某人沒有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就表明行為沒有妨害其意思活動,因而沒有侵犯其人身自由:換言之,成立本罪,要求被害人認識到自己被剝奪自由的事實,但不要求認識到有人對自己實施非法拘禁行為。

2、行為內容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顯然,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沒有限制,如非法速捕拘留、監禁、扣押、辦封閉式“學習班”、“隔離審查”等,均包括在內。概言之,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包括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他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他人四肢,使用手銬拘束他人雙手。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如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予以拘禁(如使被害人進入貨車車廂後高速行駛,使之不敢輕易跳下車),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非法拘禁還可能由不作為成立,即負有使被害人逃出一定場所的法律義務的人,故意不履行義務的,也可能成立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一種持續行為,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於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時間持續的長短原則上不影響本罪的成立,隻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為本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拘禁就是屬於故意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導致他人的身體受到傷害,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犯罪的情形大小來進行判定,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

標籤: 拘禁 死亡 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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