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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麼?

公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為以下:

公安刑事案件辦案流程是什麼?

1、立案,指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2、偵查,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3、拘留。

4、逮捕。

5、審查起訴。

(一)偵查階段(公安階段)

從人被抓一直到案人件移送檢察院,這一階段稱“偵查階段”,一般情況下是三個月左右。主要包括拘留以後一個多月,和執行逮捕以後兩個月左右。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通過公安部門的偵查,搞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基本事實。

(二)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

案件由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起訴部門後,即進入了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審核案卷材料是否充分,確實,證據是否確鑿?與否應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也就是説,這個階段在時間上一般是一個月到一個半月。

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會出現三種情況:1、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2、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3、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三)審判階段:(法院階段)

這一階段的工作重心在於確定被告是否有罪?是什麼罪?應該給予什麼樣的刑罰?

在這一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

在時間上,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對於,重大、流竄等犯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注:根據法律規定,被指控犯罪的人在公安、檢察院兩個階段統稱“犯罪嫌疑人”,而在法院審判階段統稱為“被告人”。

涉及到刑事案件的內容,首先要根據刑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對案件進行調查清楚之後,然後才能夠再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拘留之後要向檢察院進行批捕,如果檢察院的批捕沒有通過的話,還要再次進行調查,通過批捕之後才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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