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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資金罪從犯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從犯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罪從犯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從犯量刑標準是什麼?

1、如果挪用資金達到數額較大的,可以判處犯罪分子3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如果挪用資金數額巨大的,可以處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所以從犯的判刑,可以在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上,減輕處罰,如果從犯有自首、立功、歸還資金等表現的,法院可以依據情節,酌情免除從犯的刑事處罰。

對挪用資金罪共犯的處理是主犯處3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在挪用資金案件當中對從犯,一般情況下是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如果從犯在挪用資金的犯罪行為當中起到的作用不是很大,並且能主動提供破案線索的,對這類從犯也有可能會免除處罰。

對挪用資金罪的主犯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犯也應對自己參與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主從犯的認定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三、挪用資金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其一,挪用本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説,“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是否達到“數額較大”,就成為區分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一。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進行非法活動的”這種情況,雖然本法並未規定數額上的要求,但是,從有關的司法解釋的精神看,挪用數額很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並不作為犯罪,而只是作為一般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在挪用資金罪當中,主犯與從犯所受到的刑事處罰和判決是不一樣的,從犯的處罰相對要輕一點,針對挪用資金罪的主犯的量刑標準來説,其實也要根據挪用資金的數額大小,挪用資金以後的行為人的具體用途等因素來綜合的進行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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