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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區別是什麼?

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區別是什麼?

一、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區別是什麼?

毀壞財物罪與尋釁滋事罪區別是什麼?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毀壞財物罪侵犯的客體只限於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這裏的公共秩序是根據法律和社會公德確立的公共生話規則所維持的社會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非公共場所秩序。在本案當中被告人黃某某肆意損壞被害人經營的遊戲室遊戲機,遊戲室顯然是公共場所,被告人的損壞行為嚴重影響公共場所秩序,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2、主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尋釁滋事罪主觀上是為了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逞強好勝;而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觀上有損壞他人財產的目的。前者雖然也有損壞他人財產的目的,但只是為了通過損壞他人財產來達到自己耍威風、破壞秩序的最終目的;而後者也有可能出於報復、泄憤,但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損壞他人財物。結合本案,可以看出被告人黃某某因心存怨恨而破壞被害人財物,其最終目的是報復、泄憤,影響破壞被害人生產經營秩序。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量刑的?

1、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每次都構成犯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後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刖期。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這兩種罪名的法律概念不同,處罰標準不同,存在一次尋釁滋事的行為,可以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糾結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且每次構成犯罪的,可以判5~7年有期徒刑,糾結未成年人蔘與尋釁滋事行為,要在尋釁滋事罪的基礎上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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