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虛開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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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虛開發票罪?
根據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八)》)三十三的規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零五條之一:
“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據此可以看見,虛開發票罪,是指行為人違反税收管理法律法規,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發票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虛開發票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虛開發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存在着單位以開具發票為其基本經營業務,賺取手續費、開票費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
”因此,對於單位實施的此種行為,不能構成單位犯罪,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
2、客體要件虛開發票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徵收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對象為普通發票,是相對於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來説,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3、主觀要件虛開發票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虛開發票會造成國家税款的流失,仍然開具或者要求他人開具發票。
如果行為人不是故意虛開,而是工作經驗不足、疏忽大意而錯開、漏開的,不應以本罪論處。
4、客觀要件《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沒有具體規定本罪客觀行為的表現形式,只是説明是虛開本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情節嚴重的行為,因此,對於《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虛開行為同樣是虛開發票罪的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據此可見,虛開發票罪的表現形式為四種類型:
為他人虛開;
為自己虛開;
讓他人為自己虛開;
介紹他人虛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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