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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重審審理期限是什麼?

刑事案件重審審理期限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重審審理期限是什麼?

刑事案件重審審理期限是什麼?

刑事案件重審審理期限是最長不超過3個月,若是需要延長期限的,最多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二、案件可能會被髮回重審的情況有哪些?

(一)關於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

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二)關於原判決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

1、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民事訴訟中遺漏當事人,是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主要原因之一。這裏包括遺漏共同訴訟人,即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也包括遺漏第三人,即有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請求權的第三人。審判實務中遺漏共同訴訟人的情況不多見,但遺漏第三人特別是無請求權的第三人的現象屢見不鮮。

3、對於其它違反法定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起着組織者和領導者的作用。它對案件的審理和裁決,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一方面要對國家負責,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法律秩序的穩定;另一方面要對當事人負責,保障當事人及其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發回重審的情況有哪些?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我國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證據不足或者是不足以認定犯罪標準的情況的,法院資格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進行補充的調查,並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取證工作,重審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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