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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具有怎樣的特徵

累犯具有怎樣的特徵

累犯具有怎樣的特徵
我們都知道累犯就是犯罪兩次及以上的行為,但是除了這一特徵之外,累犯還有其他的特徵。下面,我為大家介紹關於累犯具有怎樣的特徵,希望對大家瞭解累犯有所幫助。
一、累犯的特徵一: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
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
二、累犯的特徵二: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現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徵,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
累犯並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係,而是前後兩個犯罪之關係。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三、累犯的特徵三: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被判處刑罰後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
由上可知,累犯具有三種特徵,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的類型以及從重處罰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
標籤: 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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