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個人辯護草案涉及什麼方面?
- 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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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糾紛個人辯護草案涉及什麼方面?
1、感情是否已經破裂,這是法院審查的重點。但是,用什麼樣的事實和證據來證明雙方的感情已經破裂,當事人是很難舉證。原因是夫妻之間的事情,外界很難知曉,有的也是一些口頭證據,很難提供一份有力的客觀證據。因而,法院歸納了幾點可以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1、因感情破裂分居兩年以上的;2、一方有家暴,遺棄、虐待家庭成員;3、黃、賭、毒,累教不改;4、重婚或與他人同居;5、一方有難以治癒的疾病,等。如果當事人能夠提供該方面的相關證據,對離婚是相當有利的。
2、財產分割。該問題涉及多方面的問題。一是家庭財產和夫妻財產的清理;二是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區分,即哪些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個人財產是不予分割的。
3、子女撫養權。有多個子女的,一般每人都要撫養,都要負責撫養費。子女年滿10週歲的,要徵求子女意見,即子女想跟誰就判給誰。單個子女的,孩子跟誰更為有利,就判給誰。
4、離婚後,子女的户籍轉移問題,該問題法院一般不做處理,但通過户籍登記可解決。
5、離婚後,子女的探望權行使,該問題可執行,但很麻煩。
二、主體資格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如果原被告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認為需要請一個人代為參與訴訟,可以依法委託訴訟代理人蔘與訴訟,但原被告必須是符合上述要求的主體,任何人不可代理。
在辦理離婚手續時可以通過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在提出訴訟離婚時也是要向法院提交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如果子啊婚後生育了子女時也是要將子女撫養權進行分配,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也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無果後才會做出審判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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