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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

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

一、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

無罪推定原則在法律中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能判斷有罪。”但是它只是有限的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一些精神而已。因為無罪推定強調的是在確定有罪之前應視為無罪,而第12條的規定是説在確認有罪之前不能當成有罪。實際上,這是一種含糊的説法,表現了一種存疑的態度。即不能確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認你無罪。這於邏輯似乎説不通。如果説真正的無罪推定是對或是或非的一種確認,那麼第12條卻是對或是或非問題的一種迴避。總的來説,我國仍未確定真正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

二、造成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對無罪推定原則持猶豫態度的原因有哪些?

首先,由於我國的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是保障國家安全、打擊各種刑事犯罪為主要目的的。故維護社會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為我國刑訴法追求的重要價值。這種法的價值觀使中國的法文化中缺少一種普遍的寬容精神。於是立法者總是從嚴厲打擊犯罪的角度出發來確定刑訴法的基本原則。而無罪推定原則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權利有利,於打擊犯罪、保障安全不利。故刑訴法對該原則雖接受但有所保留。

其次,我國的刑訴制度中有一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所謂事實應該是指客觀存在的真實情況,所謂根據是指判斷當事人是否有罪的標準。這一原則體現的是一種科學的實事求是的態度。但是,我們應該分清楚法律所追求的真實,只能是一種證據的真實而不是也不可能是一種客觀上的真實。但我們通常所理解的真實便是一種客觀的真實。因此,當一些證據可以證明被告人有犯罪嫌疑,但又難以將其定罪時,司法人員往往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持一種懷疑的態度,而不會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將其視為無罪。

這種在證據難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時,不適用無罪推定原則,而對其是否有罪持懷疑態度的作法,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造成很多積案、陳案。同時由於案件遲遲不能瞭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長期受到一些強制措施的約束,如: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被羈押等。這種對公民權利的嚴重侵害在司法實踐中也是屢見不鮮。這種情況對司法部門而言是浪費了大量司法資源,犧牲了法所追求的訴訟效率。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則是被剝奪了自由權利。

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在司法機關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之前,其應當被推定為無罪,這既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冤獄的發生,也有利於實現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動其他訴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但是,在我國的司法實務中,還未完全承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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