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貪污受賄辯護 >

行賄人數罪併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行賄人數罪併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行賄人數罪併罰的適用條件是:行賄人犯有數罪、在一定的期限實施的犯罪事實、執行並罰原則和計算方法等,對於行賄人在行賄的犯罪事實認定後,還存在其它的犯罪事實的,是可以進行數罪併罰處理的。
《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行賄人數罪併罰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tanwushouhui/z4w5y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