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強制措施 >

批捕文書格式是怎麼樣的?

批捕文書格式是怎麼樣的?

批捕文書格式是怎麼樣的?

一、批捕文書格式是怎麼樣的?

批准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共分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製作要求基本相同。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文書案號。

如:“×檢刑捕字[年度]第×號。”

3.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

在文書案號下行頂格寫:“×××公安局:”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文書的中心,主要寫明案件來源、審查意見、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四項內容。

(三)尾部

在文書尾部右下角註明製作文書的年月日,並加蓋院印。在左下角寫明附項,包括卷宗的冊數、頁數,贓物及物證移送回交的件數。

二、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説的,批捕文書一般是針對於案件可以正式的進入到審查起訴的階段,而對於在這之前就一定要寫一份批捕文書,對於這份文書的格式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來進行寫,確保裏面的條款是合理、合法的,這樣才能受到檢察部門的同意。


標籤: 文書 格式 批捕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qiangzhicuoshi/y878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