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強制措施 >

批捕拘留手續是怎樣的?

批捕拘留手續是怎樣的?

批捕拘留手續是怎樣的?

批捕拘留手續是怎樣的?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逮捕要滿足什麼條件

逮捕是經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或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依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並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根據《刑訴法》第60條的規定,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即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如果是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准逮捕。

綜上所述,當檢察院決定批捕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簽訂逮捕證,立馬實施逮捕行動。逮捕時,逮捕人會出示逮捕證,在行動時不可以少於兩人,被逮捕人在逮捕後要按手印,被逮捕人在被逮捕的二十四小時內會被告知其工作單位和家屬。

標籤: 拘留 批捕 手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xingshi/qiangzhicuoshi/p8wr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