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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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的目的不同。
搶劫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搶劫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2、侵害的客體不同。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3、構成犯罪的數額限制的不同。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沒有數額的要求,因為這種犯罪不一定表現為財物,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二、犯搶劫罪如何判刑處罰?
(1)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依的規定定罪處罰。
(2)加重處罰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搶劫鉅額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軍人代表的是國家軍隊的形象,國家軍隊及國家行政單位都不允許大家在生活中拿來開玩笑的,特別是這裏還冒充軍人坑蒙拐騙。可是,招搖撞騙罪和搶劫罪不管從哪方面來説也沒有任何的可比性的,對方也不可能冒充軍人的身份去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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