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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內容 檢察院起訴書能否給被告人家屬

有哪些內容 檢察院起訴書能否給被告人家屬

當檢察院在所有事情經過都調查清楚之後認為被告人有犯罪事實的,檢察院會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對於起訴書要按照規定的格式來書寫,很多被告人的家屬想要拿到檢察院起訴書但是不知道檢察院起訴書能否給被告人家屬,下面由小編為您解答此問題。

檢察院起訴書能否給被告人家屬 有哪些內容

一、檢察院起訴書能否給予被告人家屬

起訴書律師是可以給與家屬複製的,但案卷內容一般是不能給與家屬的。

二、書寫起訴書注意事項

(1)被告人的姓名。應當寫清被告人正在使用的正式姓名,即户口簿、身份證等法定文件中使用的姓名。如有曾用名或與案件有關的化名、筆名、綽號等要用括號註明。如果是聾啞人或盲人,要在姓名後用括號加以註明。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但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被告人,根據《刑法》128條規定,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向法院起訴。

(2)年齡。應寫公曆出生年、月、日。具體出生日期查不清楚的,在製作起訴書時應以公曆計算的週歲寫明被告人的年齡。但是,如果涉及到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時,必須寫明被告人準確的出生年、月、日

(3)出生地。起訴書寫被告人出生地時,如果是本省人可直接寫市、縣名,外省的需寫省或自治區、直轄市名稱;被告人是外國人時,應當寫明其所屬國籍。

(4)身份證號碼。應準確寫出被告人身份中的號碼數,以作為確認其身份的依據。

(5)民族。應寫全稱。如漢族、維吾爾族等。

(6)文化程度。主要寫明所受過的正規教育的程度。未受過正規教育而又達到一定文化程度的,可寫“相當”於什麼程度。不識字的寫“文盲”。

(7)職業或工作單位、職務。應寫明被採取強制措施前所在的工作單位名稱及職務;從事農業生產者寫“務農”;從事個體經營的寫“從事個體經營”;城鎮無職業者,寫“無業”。

(8)住址。一般情況下應寫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寫經常居住地;對流竄犯等户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不明的,寫其暫住地。

(9)是否受過刑事處罰。主要寫明被告人在何時因何罪被判何種刑罰等情況。有關定罪量刑需要參考的一些情況,也要逐一寫明。如曾採取的強制措施名稱及逃跑時間;勞教的原因和時間;勞教解除或逃跑時間;勞改釋放或逃跑的時間;認定為慣竊、慣騙等罪的,還需將被告人以前的同類違法行為所受到的處理(如拘留、勞教)等情況,按時間順序寫明。

(10)因本案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措施。應分別寫明因本次犯罪被批准或執行強制措施的時間、案由、機關、強制措施名稱。先後採取兩種以上不同強制措施的,要依照時間順序一一寫明。

對共同犯罪的多名被告人一併提起公訴的,起訴書的“被告人身份等基本情況”,應當按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順序,依次逐人分段寫明。關於“採取的強制措施”一項,如果幾名被告人是在同一時間,被同一機關批准或決定採取同一種措施的,可以用歸納法,在各被告人基本情況寫完以後,另用一自然段,綜合寫明各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時間、決定或執行機關、強制措施名稱等。

三、辯護人基本情況

(1)辯護人的姓名。如果是聘律師擔任辯護人,辯護人的姓名、其居民身份證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姓名應三者一致。如果是親屬或同事等擔任辯護人,其姓名也要寫準確。

(2)辯護人所在單位。應寫明辯護人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如系律師以外的人擔任辯護人的,也應寫明其所在單位的名稱。

(3)辯護人的通信地址。應寫清能夠與辯護人及時聯繫的具體地址。如果一個被告人委託兩名辯護人的,可以根據被告人委託時指定的順序或辯護人之間約定的順序或者辯護人接受委託的時間順序來寫辯護人的基本情況。

文章中提到了檢察院起訴書能否給被告人家屬,律師可以複印一份起訴書給予家屬,在書寫起訴書時要注意被告人是否受過刑事處罰等詳細信息,在有多名被告人時要按照主犯、從犯、脅從犯的順序逐人分段寫明,同時對辯護人的基本情況也要有所瞭解,當接受到檢察院的起訴書時要即時溝通自己的代理律師來幫助我們辯護,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吉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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