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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決定複議申請書

國家賠償決定複議申請書

國家賠償決定複議申請書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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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複議申請書



    複議申請人(賠償請求人):某某,女,漢族,19××年×月×日出生,住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928號3號樓31號。電話:


    被複議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法定代表人聶某某,職務檢察長。


    2016年8月15日,複議申請人向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按期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複議申請人不服,現依法提出複議。


    請求事項:


    1、責令被複議申請人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複議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2、責令被複議申請人退還複議申請人違法劃扣的個人財產2458011.88元以及利息。


    事實與理由:


    2011年9月至10月,被複議申請人在偵辦韓某某案件時,以複議申請人涉嫌詐騙為由進行立案偵查,後將複議申請人移送到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10月8日,被複議申請人將複議申請人的10988222.18餘萬現金划走。划走的款項中,包含了複議申請人合法的個人財產,至今還有2458011.88元沒有退還。複議申請人多年來,多次到包括被複議申請人在內的有關部門一再反映,但被複議申請人一直拒不退還。


    複議申請人認為,被複議申請人違法辦案,給複議申請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複議申請人於2016年8月15日提起賠償請求,但被複議申請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做出決定。複議申請人特提起復議,望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


    複議申請人: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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