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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書

民事判決書

(2013)沭民初字第044?號

民事判決書

原告耿??,男,1967年11月??日生,漢族,沭陽縣人,居民。

委託代理人孫雲中,江蘇通達聲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男,1956年2月??日生,漢族,沭陽縣人,居民。

委託代理人陸啟同,沭陽縣耿圩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耿??訴被告劉??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後因案情需要,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3年11月4日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耿??及其委託代理人孫雲中、被告劉??及其委託代理人陸啟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是沭陽縣某小區小區5號樓工程項目負責人。2011年4月,原告為某5號樓工程提供木工勞務,並於2011年4月3日與戈某某簽訂木工工程承包協議,被告劉??在協議上簽字確認,同意支付所有工資。2011年7月,該工程完工,工程款總額為156000元,原告從被告處領取了135000元,餘21000元勞務工資被告仍未付。現請求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勞務工資210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與戈某某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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