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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遺囑繼承公證書

財產遺囑繼承公證書

財產遺囑繼承公證書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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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怎麼辦理

遺囑繼承權公證書辦理的方法步驟。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是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按繼承方式,也是常見的繼承類公證項目。在公證實踐中,經過公證的遺囑或者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有效的遺囑,經遺囑繼承人申請,公證處辦理並出具遺囑繼承權公證,但對於繼承法規定的其他幾種遺囑形式,如自書、代書遺囑,因遺囑人的死亡而難於取證,無法取證以及遺囑繼承的排他法,公證人員往往會怕發生繼承糾紛,引起訴訟而加其拒絕公證,致使部分遺囑人生前處分財產的願望而不能實現,遺囑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1、自書、代書遺囑是法定繼承形式。根據我國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民立遺囑的形式有五種,即公證遺囑、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這五種遺囑形式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公證遺囑即以公證方式做成之遺囑。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遺囑人以不同形式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可見公證遺囑的形式高於其它遺囑形式,具有優先性。這種優先性體現在該遺囑是在國家公證機關按法定程序做成,其真實性、合法性為國家公證機關所認可。繼承法在規定了公證遺囑形式和效力的同時,也規定了其他四種遺囑形式和效力。其中自書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繼承法對自書、代書遺囑形式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是以説明自書、代書和其他遺囑形式與公證遺囑形式一樣,都是繼承法規定的法定形式。同時也説明任何一種遺囑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遺囑人均可自由選擇,公證遺囑形式和自書、代書及其他遺囑形式都是公民表達自己意願的形式,無論哪種形式都應受法律的保護。2、自書、代書遺囑是公民自主、真實意思表示遺囑是公民個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所有的財產及相關事務的法律行為。它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也是一種個人獨立自主的行為,無須經任何人同意,反對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是個人最終、真實的意思表示。它體現了遺囑人的意志自由、也體現了法律對公民財產所有權的徹底保護,公證遺囑其可信度、可靠度高,重要原因是公證人員嚴格按照公證程序及規則操作。從而保障了遺囑人在不受任何外界干擾,不受脅迫,欺騙的情況下所立遺囑,充分體現了遺囑的真實意願。遺囑人採用自書、代書形式所立遺囑也同樣具有可信度、可靠度高的特點。自書、代書遺囑應該説是遺囑人獨立自主,在經過深思熟慮後自己親筆書寫或者請人代寫,是經過遺囑人反覆考慮、填寫決定之後寫成,但凡遺囑人處分財產及重大事項選擇立遺囑的方式,從心理角度講。處理重要事務必定要慎重思考,而不會草率行事。由於遺囑的成立與其生效之間尚有一定的時間過程,也就是説在遺囑人死亡之前,遺囑並不馬上產生法律效力,也不對遺囑人產生任何拘束力,這個過程如果説遺囑人有些決定不成熟,不完善或者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遺囑人完全可以通過自書、代書隨時變更自己所立遺囑或撤銷自己遺囑。3、加強自書、代書遺囑繼承的公證審查按照我國《公證暫行條例》和司法部頒發的《公證程序規則》、《遺囑程序規則》及即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規定,公證審查是辦理公證事項的必經程序和基本方法。自書、代書遺囑繼承的公證審查,就是公證人員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序及客觀、公正、真實、合法的具體要求,對自書、代書遺囑繼承進行全面的審核查實。在公證過程中,自書、代書遺囑繼承除進行一般的內容審查外,還應針對其特點,着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1、廣泛收集相關證據。自書、代書遺囑確實存在遺囑人死亡後取證難的問題。但自書、代書遺囑是一個客觀事實,總是可以搜尋相關的蛛絲馬跡。如自書遺囑是否為遺囑人親自書寫,可以尋找遺囑人生前所寫的文章、材料、書信、簽名或者從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檔案中提取遺囑人的筆跡。進程筆跡核對,也可以請法定鑑定機構或筆記鑑定專家進行鑑定。代書遺囑可以尋找在場人、見證人、代書人、知情恩、親朋好友、同事、鄰居進行深入調查,總之與立遺囑相關的情況直接、間接的,只要是客觀反映遺囑真實性的事實均應廣泛收集,藉以判斷、證明自書、代書遺囑的客觀真實性。2、認真審查遺囑內容的合法性。自書、代書遺囑中,由於遺囑人往往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在遺囑內容中常出現一些錯誤和瑕疵,導致遺囑內容違法而喪失其遺囑效力。因此對自書、代書遺囑內容進行認真審查時應注重以下方面的內容。一是遺囑中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所有財產,防止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共有財產其它共同合夥財產。遺囑人處分遺產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二是遺囑中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三是遺產中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3、嚴格審查遺囑的無效性。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下列遺囑的法律直接界定為無效遺囑,一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二是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三是偽造的遺囑無效。四是遺囑被纂改的內容無效。綜上所述,自書、代書遺囑在辦理繼承公證時,不存在難度大的特點,但只要我們深入調查,廣泛收集證據,在確保自書、代書遺囑真實、客觀、合理、合法的前提下,是可以辦理繼承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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