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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一、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4條:“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根據這個規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生效,並在履行期滿後,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正常情況下,雙方都應該在仲裁裁決書生效以後就儘快履行相關義務,不執行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一定要先確認了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才行。對仲裁裁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是有時間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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