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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失業金還能申請仲裁嗎

領了失業金還能申請仲裁嗎

領了失業金還能申請仲裁嗎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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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可以領幾次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用滿一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簡單來説即只要符合失業保險領取條件即可,沒有領取次數限制。

須注意一點的就是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勞動者申請領取失業金的,最長期限也就是24個月,往往根據繳費的年限不同確定實際可以領取多次時間的失業金。但並不代表只要勞動者失業,就能申請領取,這還有嚴格的條件要求。而在領取失業金的期限尚未屆滿之前,如果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勞動者重新就業的、應徵服兵役的,那麼就會停止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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