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罵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決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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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辱罵毆打他人治安處罰決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被處罰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件的名稱和號碼、住址;
(二)違法事實和證據;
(三)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處罰的執行方式和期限;
(五)對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決定書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加蓋印章。
二、辱罵毆打他人治安處罰的流程是什麼?
1、調查取證;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説明理由。
2、告知處罰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會;
4、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5、執行行政處罰。
三、辱罵毆打他人民事賠償爭議的答辯狀怎麼寫?
1、首部應寫明下列內容:
①標題。
②答辯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欄目,直接列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③寫明答辯事由。
2、答辯理由
答辯的理由是答辯狀的主體部分,寫法沒有統一的規定,一定要針對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提出的上訴請求和理由進行答辯,並可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和理由,以證明自己的理由和觀點是正確的,而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
3、尾部和附項寫明以下內容:
①呈送的機關。寫為“此致”“×××人民法院”。
②右下方寫明。答辯人×××(簽名或蓋章)並註明年月日。
③附項。註明證物、書證的名稱和件數。
像辱罵毆打他人的這種違法行為,治安處罰的標準通常都是治安拘留並處以相應數額的罰款,至於治安拘留的天數和罰款的標準,這需要根據案件詳細情況分析,如果毆打他人的過程中造成了被打人輕傷以上,其實已經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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