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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高鐵霸座是什麼責任

根據規定高鐵霸座是什麼責任

治安處罰責任

根據規定高鐵霸座是什麼責任

1、高鐵霸座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2、因為高鐵霸座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高鐵乘坐秩序,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是一種治安違法行為。

3、根據法律規定,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而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有對霸座的規定,在《民法典》中寫明,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

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屬於合同違約。運輸部門可以就此對乘客進行起訴。以前很多霸座不聽勸導的人,最後一般由民警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這也是因為民事規範的缺位,導致了很多問題採取了行政處理的方式來解決,現在被佔座位的乘客同樣可以以合同違約起訴承運機構,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權起訴霸座乘客。作為承運機構,有義務保證提供給乘客其購買的座位。

如果將來有人不對號入座,要求霸座的人離開座位,如果説他拒不配合,作為旅客或者是客運服務人他可以報警,公安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霸座的人員處以警告、罰款,嚴重的話還可以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高鐵霸座的行為,這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也是一種違約的行為,因為高鐵買票相當於簽訂了合約,如果説沒有按照車票來進行乘坐的話,其實相當於一種違約的責任而霸座的行為,同時還是一種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標籤: 霸座 責任 高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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