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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言詞證據特點是什麼?

我國的言詞證據特點是什麼?

現在是法治社會,法院對任何案件的審理裁決都需要證據的支撐。在證據形式上有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之分。那麼我國的言詞證據特點是什麼?使用言詞證據有哪些注意事項?小編為此整理了一篇文章,下面我們一起來聽聽本站小編的説法。

我國的言詞證據特點是什麼?

一、我國的言詞證據的特點是什麼?

1、言詞證據能夠系統全面地證明案件事實

言詞證據是當事人、證人等對其直接或間接感知的案件事實的陳述,往往能夠能夠較為形象生動、詳細具體地反映案件事實的過程和結果,甚至包括案件發生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這是言詞證據的一個突出的優點。

2、言詞證據的證據源不易滅失

言詞證據是人的陳述,陳述的內容是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實。當人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事實後,感知到的內容便被輸入大腦的神經記憶中樞儲存起來。由人的記憶生理規律所決定,記憶的內容往往能夠保存相當長的時間,而且感知時刺激越強烈,印象越深刻,記憶的時間也就越長。在有些案件中,調查人員在案發之後很久才能找到證人,但證人仍能較為清晰地講述案件情況。

3、言詞證據容易受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的情況

從主觀方面來看,陳述人與案件的利害關係可能是陳述人故意作出虛假的陳述。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嫌疑人、被告人都與訴訟結果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種利害關係就可能促使他們作虛假陳述。證人雖然一般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也會由於個人的認識能力、道德品質或心理傾向而作出失真的陳述,或者因為受到威脅、利誘而不如實陳述。從客觀方面來看,言詞證據的形成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一般要經過感知、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在這三個階段都可能因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失真,使言詞證據聚在反映案件事實時出現偏差。

4、言辭證據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

在所有的法定證據種類中,言詞證據屬於主觀性較大、穩定性較差的證據類型。當事人在特定時期、特定場合,由於特殊情況的出現,可能會做出對自身不利的虛假陳述,一旦時間和環境發生改變,當事人的思想也會發生巨大的變化,從而就同一事實做出不同的,甚至是完全相反的陳述,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翻供”。

二、使用言詞證據有哪些注意事項?

1、言詞證據就其內容而言,是陳述人直接或間接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其陳述又往往固定於一定的載體之中。言詞證據通常以筆錄(即記錄材料)為載體,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訊問筆錄,對證人的詢問筆錄;根據中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證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詞,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書寫書面供詞;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調查中,也可以使用錄音、錄像的方式記錄陳述人的陳述。但不論記載方式如何,記載的內容仍是陳述人陳述出來的案件事實,因此,不能因載體表現為實物而 認為上述證據為實物證據。

2、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鑑定結論雖然表現為書面形式,但其實質是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所做出的結論性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 時,當事人等有權對鑑定人就鑑定結論發問,鑑定人有義務作出口頭回答,以闡明補充其鑑定結論。在英美法系國家中,鑑定結論就屬於證人證言的範疇,稱為 “專家證言”或“專家意見”。所以,鑑定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

總之,相對於實物證據,言詞證據的證明力較低,我國的言詞證據通常包括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其特點是雖然能夠全面反映案件,但是主觀性強、容易失真。法院在使用言詞證據的時候要結合其它證據,只有組成完整證據鏈才能定案。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深圳律師。

標籤: 證據 言詞 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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