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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指的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是大家最為熟悉的法律之一,民事訴訟法致力於為人民羣眾的民事糾紛提供解決辦法。而民事訴訟法中提到的“不告不理”着實充分地為人民羣眾的權利考慮。那麼,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指的是什麼?下文是關於不告不理的詳細介紹,請您繼續閲讀了解。  

一、不告不理的含義

1、不告不理,是指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就不能進行審判。

2、具體包括兩層含義:

①是沒有原告的起訴,法院不得啟動審判程序,即原告的起訴是法院啟動審判程序的先決條件。

②是法院審判的範圍應與原告起訴的範圍相一致,法院不得對原告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事項進行審判。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是審判中立的根本要求,對於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不告不理原則的內容

1、不告不理原則是現代各國訴訟法所普遍確立或實際執行的一項重要審判原則。

2、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有關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和自訴人提起的自訴,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進行審判;對公訴和自訴沒有指控的罪行和人員,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判。

3、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告不理的審判原則,但從其具體規定可以看出,如果沒有原告的起訴,人民法院便不能立案受理,更不能進行審判;對不屬於原告訴訟請求的事項,人民法院也不得進行審理和判決。

4、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換言之,對上訴請求之外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第二審人民法院不應當進行審查處理,即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三、不告不理原則的解析

1、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當事人起訴,人民法院不能啟動訴訟程序。“不告不理”原則是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原則的具體體現。當事人可以放棄自身的訴訟權利,不向法院起訴,也可以起訴後申請撤訴。

2、法院審理民事糾紛的範圍即訴訟內容與標的由當事人確定,法院無權變更、撤銷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在審理中,法院只能按照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事實和主張進行審理,對超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部分不得主動審理。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常在起訴時,對糾紛的案由確定不清,錯誤起訴。對於此類案件,有的法院的做法通常是依職權對起訴案由予以變更再進行審理。

3、民事訴訟中“不告不理”為當事人處分民事權利的表現,但為了防止個人權利的濫用而導致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民事訴訟法》對此也進行了一些限制。《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判人員應予調查核實,依法裁定是否准予原告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撤訴的,原告或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全文主要概述了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含義以及不告不理原則的內容與解析。由此可以看出,不告不理原則體現了司法的公正性的理念,人民羣眾的權利需要受到保護和尊重,與此以往,公民在訴訟的道路上才會越走越平坦。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標籤: 不告 訴訟法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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