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狀提交幾份由什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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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上訴狀提交幾份由什麼確定?
民事上訴狀提交幾份由被起訴人的人數確定,提交的上訴狀之中需要包含以下的內容:
(一)標題:以“民事上訴狀”作標題
(二)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基本情況
1、上訴人基本情況:寫明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
2、被上訴人基本情況:同原告項同
(三)案件來源:寫明上訴人不服的判決或裁定的案件來源。如:“上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於200×年×月×日〔200×〕××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現提出上訴。”
(四)上訴請求:主要寫明請求第二審人民法院撤消或變更原審的判決、裁定,或請求重新審理。應根據原判的錯誤,簡要指出原判認定的事實、證據、適用的法律或訴訟程序不合法之處。
(五)上訴理由:這是上訴狀的關鍵部分,關係到上訴理由是否成立。通常從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引用法律是否適當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對原判的錯誤進行辯駁。正文結束部分通常寫:“綜上所述,特向你院上訴,請依法撤消(或變更)原裁判。”
(六)結尾:寫明提交機關,如:“此致×××人民法院”上訴人署名或蓋章具狀的年、月、日。
(七)附項:寫明“本狀副本×份、物證×件、書證×件”。
二、與民事上訴有關的法律規定
1、《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
第十三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第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了改判的,除了應當確定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件,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2、《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等民事糾紛案件之後,可能會下發判決書,在判決書之中,除了會註明判決結果、訴訟費用的負擔等的內容外,一般會包含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如果案件當事人想要上訴,需要在上訴期間內,書寫、並向上訴法院提交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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