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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效力一樣嗎?

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效力一樣嗎?

一、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效力一樣嗎?

法院調解書和判決書效力一樣嗎?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成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法院調解不同於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一點與判決書效力一樣。

但是二者也有區別。例如,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後,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

二、立案調解的程序怎麼進行?

調解程序的啟動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具體流程如下:

1、申請。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立案法官向原告明示,可以申請進行立案調解。當事人申請進行立案調解的案件,由原告填寫《立案調解申請書》。

2、調解。進入立案調解程序的案件,及時告知被告並徵求其意見,依法告知調解人員姓名、立案調解期限及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3、製作調解書。對於達成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案件,依法制作調解書並在三日內送達,告知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等相關權利義務。在規定期間內無法達成一致的,告知原被告不再進行立案調解,及時將案件移送審判庭審理。

三、法院調解書具有哪些法律效力?

調解書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取得共識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係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係,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二)結束訴訟的效力

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調解書和特定的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當事人即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並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

(三)強制執行的效力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義務,於是就發生強制執行問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立案調解,是指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門對有可能經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在案件移送相關審判部門前,由立案庭的法官主持雙方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化解糾紛的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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